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心中有阳光、脚下有力量、追梦在公管”的育人目标,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浙江财经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浙江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公共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团学社负责人、干事及各班班委成员、寝室长。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正、精简、高效”原则,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于学校综合测评前完成,个别对象每学期考核一次。由考核对象填写自评表,各部门、社团、班级收集汇总后交至团委组织部;由组织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核和组织问卷打分,汇总得出考核对象最终得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综合测评、评先评优、入党、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干部后续任用管理的基础。未参加考核评定或考核不合格学生,不得享受学校综合测评加分等待遇。
第二章 考核标准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当“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勤学、修德、明辨、笃行”“六有大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好本部门单位目标任务,团结带领其他学生共同奋进,服务学院广大学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期考核认定为优秀:
1.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荣誉表彰;
2.组织开展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媒体报道;
3.工作领域内我院学生表现有重大进步,如寝室卫生成绩、学生到课率、考研出国率、活动赞助金额等数据有大幅度提升;
4.其他重要的突出表现。
第八条 学生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1.无故缺席应参加的校院重大活动达3次,或日常考勤不合格;
2.所在部门单位工作涣散,参加活动人数、新闻报道、经费使用、寝室卫生不合格,或受到院级(含)以上通报批评;
3.工作领域内我院学生表现有严重倒退现象,或出现与开展工作有直接责任的矛盾纠纷等重大问题;
4.其他严重问题或责任事故。
第三章 主席团成员考核
第九条 主席团成员考核得分构成: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占30%,学办教师评分占30%,主席团成员互评打分占20%,团学社负责人评分占20%。
第十条 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应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0%。
第十一条 考核自评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问卷打分细则见附件2。
第四章 团学社负责人考核
第十三条 团学社负责人考核得分构成: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占30%,主席团成员评分占20%,团学社负责人互评打分占20%,团学社干事评分占30%。
第十四条 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应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0%。
第十五条 考核自评表见附件3。
第十六条 问卷打分细则见附件4。
第五章 团学社干事考核
第十七条 团学社干事考核得分构成:团学社负责人评分占60%,干事互评打分占40%。
第十八条 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应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第十九条 考核自评表见附件5。
第二十条 问卷打分细则见附件6。
第六章 班委成员考核
第二十一条 班委成员考核得分构成:带班辅导员评分占40%,班级学生评分占60%。
第二十二条 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应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考核自评表见附件7。
第二十四条 问卷打分细则见附件8。
第七章 寝室长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寝室长考核得分构成:文明寝室建设情况占30%,班委打分占40%,寝室学生打分占30%。
第二十六条 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应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
第二十七条 考核自评表见附件9。
第二十八条 问卷打分细则见附件1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75-90(不含)分为良好,60-75(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所有考核材料的收集统一在新学期开学的一周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开学前报备于院团委组织部处。若未提前报备者,视自动放弃加分处理,后期不予加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