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丰富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校际交流与合作,实现校际优势互补和教学资源共享,增强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学生交流是指在校际合作协议框架下,学校和国内其他高校之间相互选派学生交流学习(访学),以丰富学习经历,开拓学术视野,提升创新能力。学生交流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一、交流生的管理
1.本科生交流工作由教务处总体协调,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学院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教务处负责牵头处理校际教学合作事务,各学院协作,共同拓展国内合作高校与教学合作领域,建立教学合作机制,安排和落实交流学生的教学与管理等工作。
3.学生处负责交流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奖惩、学生管理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交流生的费用结算等工作;图书馆负责提供开通图书资源的借阅与服务等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开通校园网络账户等工作;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交流生的生活服务、医疗保障等工作。
4.学院负责派出学生的选拔及学习追踪,同时做好来访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与国内高校对口学院和专业建立、开展学生交流合作。
二、学生派出程序
1.选派标准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成绩优良,原则上无不合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以上;
(3)身心健康,沟通交流能力强,能适应外校学习生活;
(4)符合交流学校规定的条件与要求。
2.选派程序
(1)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并经家长签字同意。
(2)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按照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择优确定名单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送交流学校教务处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三、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1.派出学生须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与交流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建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学生派出期间保留我校学籍,与其所交流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3.派出期间学生应按要求完成在交流学校的学业任务,原则上不能中途放弃。若双方学校一致认为不适合在交流学校继续学习的可返校。
4.派出学生应定期向原所属学院汇报学习、生活情况,学院应指派专人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给予指导与帮助。
5.学生在派出前须在所属学院指导下做好交流期间的课程修读计划,原则上要求每学期至少修满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相对应的学分数。若我校开设的课程与交流学校差距较大,无法进行学分互认的,学生交流回来后需补修。
6.学生访学后的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1)派出学生须提供由交流学校教务处盖章的课程学习成绩单及学习证明。从交流学校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学校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认定和转换。
(2)交流学校与我校在学分绩点换算上存在差异时,以我校学分绩点计算为准。
(3)学生应于返校报到一个月内完成访学期间的课程学分认定。
7.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学分经认定转换后由所属学院录入我校教务管理系统,记入学业成绩单,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8.派出学生参加本校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选,具体依据学校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审相关办法及所属学院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交流期间仍可申请所属学院的相关助学金或困难补助。
9.入党积极分子在访学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学校予以承认。若不能参加交流学校党课培训的,可通过原所属二级党组织以相对灵活的方式参加我校的党校培训和考试。学生党员可携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生活。
10.学生访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学校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11.学生访学前应办理退宿手续,否则访学期间仍需缴纳我校住宿费。
12.访学期间,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准缴纳给交流学校,需缴纳给交流学校的教育补贴(如有)及访学后的学分认定转换费原则上自理。具体费用缴纳方式或有减免、鼓励措施的按相应校际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承担。
13.学生访学结束后,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完成总结鉴定。逾期不归者,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1.来访学生须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与我校学生同等对待。学生访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处理建议,并通报学生所属学校。
2.来访学生持交流访学入学证明和相关证件按期来我校办理报到、缴费、住宿等相关手续。
3.来访学生完成入学手续后方可选课。选课流程和选课信息可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查询,各学院指派专人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与帮助。
4.访学期间,来访学生编入对应的专业班级参加教学和学生活动,由各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鉴定。
5.访学期间的医疗管理事宜由来访学生所属高校负责处理。
6.访学结束后,来访学生须在教务处领取离校清单办理离校手续。访学期间的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寄送交流学校教务处。
五、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