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管理学院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形成一个综合评价成绩,作为学生申报和评定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同时,按照名次享有优先推荐就业的权利。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指标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体育测评三项。其中德育测评分占30%,智育测评分占60%,体育测评分占10%。
第五条 学生各类加减分按项记入,本办法规定的加分值或减分值,均为未乘权数前的分值,各项成绩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测评分*30%+智育测评分*60%+体育测评分*10%
第三章 德育测评计分细则
第六条 德育测评分=德育基础分(70分)+德育行为加减分。
第七条 德育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确定的大学生行为规范作为标准,达到标准者,在德育测评时可得基础分,德育基础分为70分。
第八条 根据下列规定,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加减分,加减分合计不超过30分:
1.荣誉奖励加分
组织单位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个人 |
10 |
7 |
4 |
2 |
集体 |
6 |
4 |
2 |
1 |
注:各级荣誉奖励均应由该级组织批准,有正式表彰文件和荣誉奖励证书,同一学年同一荣誉称号限加最高分一次。
2.各类德育比赛加分标准
奖项﹨级别 |
国家以上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第一名 |
10 |
7 |
5 |
4 |
2 |
二等奖、第二、三名 |
7 |
5 |
4 |
3 |
1.5 |
三等奖、第四至第六名 |
4 |
3 |
2 |
1 |
0.5 |
团体一等奖、第一名 |
7 |
5 |
4 |
3 |
1.5 |
团体二、三等奖、 第二、三名 |
4 |
3 |
2 |
1 |
0.5 |
参赛奖(鼓励奖等) |
1 |
1 |
0.5 |
0.5 |
0.1 |
注:(1)同一学年同一比赛项目,限加最高分值一次。集体项目由组织比赛单位、部门提供加分名单。
各类比赛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校院正式组织的比赛(不包含对抗赛、邀请赛和友谊赛)。
3.评为校级卫生A级寝室的寝室长加1.5分,寝室其他成员加1分。校示范寝室的寝室长加2分,寝室其他成员加1.5分。未获校级加分的院“十佳寝室”的寝室长加1分,寝室其他成员加0.5分。学年内,连续两个学期被评为卫生C级寝室的寝室长扣2分,寝室其他成员扣1.5分;有一个学期被评为卫生C级寝室的寝室长扣1.5分,寝室其他成员扣1分。
4.对见义勇为、热心公益事业、在外为学校赢得荣誉等行为酌情加分。其中,优秀志愿者加分按级别参考各类德育比赛加分标准;参加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活动地址在校内的每小时加0.05分,活动地址在校外的每小时加0.1分,志愿活动累积加分上限3分(若因参加一志愿服务活动同时获得小时数和荣誉表彰的仅能选择一项加分)。相关材料和分值由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收集和提供。
5.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学生,每次加2分,院级减半,累计加分上限4分。通报名单由校级跟院级组织提供。
6.学生干部任职加分根据职务分为六级(参见《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附件“浙江财经大学加分学生干部一览表”),由校院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考核结果下达加分通知书:
级别\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一级 |
9 |
7 |
5 |
二级 |
8 |
6 |
4 |
三级 |
7 |
5 |
3 |
四级 |
6 |
4 |
2 |
五级 |
5 |
3 |
1 |
六级 |
4 |
2 |
1 |
注:(1)同一学年担任多项职务限加最高分值一次,担任半年职务加分减半。
(2)获校级以上先进集体的主要干部(班长、团支书、组织委员、学习委员)在任职加分的基础上再加1分,其他干部再加0.5分;获院级先进集体的主要干部在任职加分的基础上再加0.5分,其他干部再加0.25分。两项限加最高分值一次,不可叠加。
(3)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干部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一律不加分。院内学生干部考核工作由院团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另行规定),校内其他部门任职由相应校级组织提供考核结果,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
(4)院团学社每学期评选一次部门之星,加0.5分。
(5)职务若分正副级,考核时副级职务视为比正级低一级处理(例如班长、副班长)
7.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讲座和活动,各类讲座和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加分由校院相关部门决定,并由相关部门提供加分证明。校级活动加分分值由校级部门决定,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若校级活动只有证明没有分值,则按0.5分/次处理。院级加分分值由院级团委决定,加分标准为0.1~0.5分/次,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相关材料由院学生会办公室负责收集。
8.违纪处分减分情况:
类别 |
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查看 |
分值 |
-2 |
-5 |
-6 |
-8 |
-10 |
注:遵循院级减半原则。
9.集体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含通报批评),所在集体的班学生干部均按任职合格分给予相应扣分,其他学生均扣0.5分。各级通报、处分的扣分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在当年测评时减分,多次违纪按当年处分之级别累计减分。
10.违反我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园区学工办、团工委视具体情况确定减分值,减分值为0.5~1分。
11.晚自修、早自修出勤率由学院学术部负责考勤,早退或迟到扣0.1分/次,旷勤0.3/次,无累加上限,相关材料由院学生会学术部收集和提供。
第四章 智育测评计分细则
第九条 智育测评分=学习平均成绩+智育加减分。
第十条 学习平均成绩 = ﹛∑(每门课程成绩×学分)﹜÷总学分
注:(1)其中课程指该学年所学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不含体育课)。补考及格按照60分计算,补考不及格课程选择两次考试高分计算,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算。
选修课包括专选与公选,专选与公选课程认定以相应的《培养方案》为准。
第二专业的课程均不参与智育分的计算。
总学分是指必修课加任意两门选修课的学分加总。
课程成绩分的计算采用百分制。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95分 |
85分 |
75分 |
65分 |
40分 |
课程成绩以当学年学业成绩表记载为准。
第十一条 智育方面,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加减分:
1.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按以下加分标准执行,其他比赛加分标准和注意事项参照第八条第2款的德育比赛加分标准和注意事项执行。
注:(1)学科与科技竞赛主要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新苗人才计划、校创新创业与职业规划大赛(调研论文类、创意设计类、职业规划类、创业计划类)、“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公共管理案例大赛、乡村振兴创意大赛、全国大学生城市管理竞赛、全国高校工程造价技能及创新竞赛等,不在此范围内的竞赛认定由学生会办公室提交学院综测评定小组讨论决定。
(2)竞赛(奖项)级别根据主办单位及获奖证书的落款认定,落款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奖项/级别 |
国家以上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第一名 |
10 |
7 |
5.5 |
4 |
3 |
二等奖、第二、三名 |
7 |
5 |
4 |
3 |
2 |
三等奖、第四至第六名 |
4 |
3 |
2 |
1 |
0.5 |
团体一等奖、第一名 |
7 |
5 |
4 |
3 |
2 |
团体二等奖、第二、三名 |
4 |
3 |
2 |
1 |
1 |
参赛奖(鼓励奖等) |
1 |
1 |
0.75 |
0.5 |
0.5 |
2.各类考级、考证的智育加分标准如下(以成绩单或网上公布成绩为准,按考试时间纳入所在学年进行加分,往年同一项目已加过分的不得重复加分):
英语 |
大学英语六级425分以上者加3分 |
中级口译:笔试通过加1分,口试通过加1分 |
高级口译:笔试通过加2分,口试通过加2分 |
商务英语:初级通过加1分,中级通过加2分,高级通过加3分 |
计算机 |
计算机二级考试优秀者加2分 |
计算机三级考试通过者加3分 |
其它 |
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实务证每通过一张证书加1分,注册会计师每考出一门加1分 |
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一级证、证券从业二级证每通过一张证书加1分 |
银行从业资格证通过加1分 |
注:(1)志愿者、干事培训、团课、党课、心理联络员培训证书以及驾照不加分;
(2)与专业学习相关的证书(如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可加1分。
3.各类科研成果加分,主要以校科研处认可为依据,同一作品只加最高分一次,具体加分如下:
(1)各类论文加分:
级别 标准 |
国家一级A |
国家一级B |
国家二级 |
省级 |
4000字以上 |
16 |
12 |
4 |
2 |
4000字以下 |
12 |
8 |
2 |
1 |
(2)各类课题加分: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院级 |
立项 |
8 |
6 |
4 |
1 |
0.5 |
结题 |
8 |
6 |
4 |
1 |
0.5 |
(3)各类著作、专利、美术或摄影作品集每册加6分,在学校认定的刊物上发表美术或摄影作品每页按同级别的论文的30%加分。
注:两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第一作者按60%计分,第二作者按40%计分;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成果,第一作者按50%计分,第二作者按30%计分,其余按20%计分。参评学年内按时间计入立项和结题,如立项和结题在同一学年内完成,按单次计算。
4.在学院网站、刊物等院级媒体上发表新闻报道,每篇加0.1分,在才苑青年、浙财新闻等校级媒体上发表新闻报道每篇加0.3分,累计加分上限1.5分。
5.有下列行为者进行相应减分:
(1)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减2分。
(2)受学业警告者在原有不及格课程减分的基础上减2分。
(3)受退学警告者在原有不及格课程减分的基础上减4分。
第五章 体育测评计分细则
第十二条 体育测评分= 体育课成绩+附加分(大一、大二)
第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一、二年级为体育课程成绩,三、四年级根据体质测试成绩(优:90,良:80,及格:60),体能免测的学生按65分计。
第十四条 体育方面,根据下列行为加分进行加减分:
1.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加分:
奖项\级别 |
国家以上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第一名 |
15 |
10 |
4 |
2 |
二等奖、第二、三名 |
10 |
7 |
3 |
1.5 |
三等奖、第四至八名 |
7 |
5 |
2 |
1 |
参赛奖(鼓励奖等) |
4 |
2 |
1 |
0.5 |
注:(1)同一学年同一比赛项目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分值一次,团体获奖由组织单位根据各成员贡献率提供加分名单。(例:同一学年先后参加校级自由泳100m荣获第一名与省级自由泳100m第三名,只按省级比赛第三名加分)
(2)各类比赛指的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校院正式组织的比赛(不含对抗赛、邀请赛、友谊赛)。
(3)院级比赛项目和加分名单由院学生会体育部负责审核报送相关材料至学生会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审核后下发通知至各班。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一次,于每年的九月开始,实行校、院、班级三级管理体制。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制定综合测评办法和每年综合测评的审核监督,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班级成立 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组成,分别负责监督与德育、智育、体育分的计算。测评小组根据每位学生情况,计算出德育、智育、体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定每位学生的名次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将文件发送至学生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加减分项目(学生干部任职加分与志愿小时数加分除外)和分值由学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会同各部门进行汇总审核,主席团及团学社负责人进行监督。涉及加减分的项目和活动材料,每学期末由主办部门或主管部门汇总至学生会办公室,无证明或留档材料的不予加减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加分由院团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制作投票打分表,确定考核等级和加分分值,并将考核结果下达通知至各班。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所有个人奖项加分材料的收集统一在新学期开学的两周内完成,在班长收到院学生会办公室发出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到班级内部后,个人将相关材料按相应文件格式统一交到班长处,由班长、团支书进行汇总审核,对于不明确事项汇总后报送院学生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统一回复。因不按时提交材料导致后期无法加分的,由个人承担责任。因特殊情况,如奖状未分发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证明的,需开学两周内报备于班长处,由班长进行统计,后期将证明材料补上,方可加分。若未提前报备者,视自动放弃加分处理,后期不予加分。
第十九条 德育分、智育分、体育分、综合测评总成绩以及个人奖项证明材料均按统一模板汇总,模板由院学生会办公室统一提供。各班综合测评总成绩Excel汇总表中学生名字按照学号依次由小到大排列,模板由院学生会办公室统一提供。
第二十条 学生对自己或他人的加减分项目和分值存有异议的,应在学院公示相关结果5日内向综测评定小组反映提出,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小组进行审核。学院综测评定小组在收到书面意见反馈后3日内答复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将依据《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2019学年开始执行,适用于各年级学生。实施细则未规定但各年级学生手册上有相应规定的,按各年级各自的学生手册实施。若存在疑议的,由各班汇总报送学生会办公室,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生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