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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7届省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17年02月21日 11:30 学办 点击:[]

2013级各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7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确认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7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布置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含)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各项标准,经评选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程序

各学院在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提出省级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并报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确认。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广泛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并做到条件标准公开、人数名额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三、评选时间

各班务必在2017年2月27日前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正反面印制,电子稿+纸质稿)、《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电子稿+纸质稿)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仅电子稿)上报带班辅导员。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571-86735769

  • 附件【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doc】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3: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xls】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2: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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