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浙财大〔2023〕2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及指标分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2024年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次分配名额为1名。学院按照评审办法对参评者进行审核,如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人数少于初次分配名额的,剩余名额学校收回。收回名额和剩余名额,由学校统一组织竞争性评审。
学院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人数较多的,可按不超过初次分配名额3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并排序(初次分配名额小于等于3人的,可推荐1人),参与竞争性评审。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室、校团委、科研处、党委研工部、计财处和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比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5.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在国家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限前三作者);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三成员);
(5)研究报告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政府部门批示采纳(限前三作者);
(6)获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7)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6.各门课程平均成绩需达75分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五、评比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于9月29日上午11:30前纸质材料上交至1号学院楼519辅导员闫密处,电子材料发送至3362433471@qq.com,联系电话19012724565。
2.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评,学院初评结果将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其他要求
1.我院将按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我院制定的《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相关规定和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回避和保密等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
2.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时间截至2024年8月31日。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23年9月24日